判决生效后延期执行利息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判决生效后执行有期限吗
判决生效后执行如果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下述规定的,那是没有期限的。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另外一楼讲的是不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是中止、中断执行的判决,而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执行!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一般也会同意,但我建议你最好换种方式,让被执行人自己去向承办执行员申请,然后让被执行人给执行员订立新的执行计划后,执行员征求你意见时你同意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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